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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程序化交易

2015-10-12 09:28| 发布者: 莫名其妙| 查看: 450| 评论: 0|原作者: 曲德辉|来自: 期货日报

摘要: 上周五,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即“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 ...

4家期交所就相关细则征求意见, 对程序化交易实施差异化收费

  上周五,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即“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针对程序化交易管理,《管理办法》拟建立申报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审核、收费管理、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监察执法等监管制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当日就《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程序化交易是技术进步与市场创新的体现,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平滑价格、提供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价格发现效率、克服交易中人为因素影响的积极作用,也有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性、增加技术系统压力等消极影响。基于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多、交易换手率高、投机炒作问题仍较明显等特点,现阶段需按照“严格管理、限制发展、趋利避害、不断规范”的指导思想,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
  引导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
  在证监会上周五公布《管理办法》后,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当晚就各自交易所的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各家期交所公布的程序化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的内容基本一致,中金所则与上述3家商品期交所略有差异。
  不过,上述4家期交所的征求意见稿均明确,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一个程序化交易客户只能使用一个期货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客户不得将未经申报及报备的账户用于程序化交易。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者实施申报及报备管理,程序化交易者申报及报备的内容包括:程序化交易者的身份信息、用于程序化交易的交易编码信息、程序化交易策略类型及简要说明、程序化交易的资金来源类型、程序化交易者的资产规模、程序化交易系统技术配置参数、程序化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址、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开发主体及软件版本等。
  “《管理办法》及各家交易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的监管标准,有利于引导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银河期货副总经理周雷对期货日报记者说,在程序化交易申报及报备管理方面,业内曾担心监管部门要求程序化交易者报备源代码,现在只是要求报备策略类型及简要说明,此举保护了程序化交易者的“知识产权”,打消了策略可能被泄露的忧虑,“从征求意见稿看,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尺度松紧适中,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高频交易将受到限制
  在交易行为监督方面,各家期交所的征求意见稿均明确,程序化交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予以重点关注:一个交易日内出现5次以上每秒申报5笔;每日申报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合约上反向开仓的行为;每日申报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在2个及以上期货品种上开仓的行为;每日申报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完成申报并撤单;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者的下列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在同一账户或同一客户实际控制的账户组间,进行期货合约的自买自卖;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或者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以涨跌停板价格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或者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进行申报价格持续偏离申报时市场成交价格的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同时进行小额多笔反向申报并成交;连续申报或密集申报,可能引发价格快速上涨或下跌,或者引导、强化期货合约交易价格趋势;在收盘阶段利用程序进行大量或连续交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交易所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交易所认为应当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的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及风险控制需要,对程序化交易者实施日内开仓量限制,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制定。而中金所的征求意见稿则单列“日内开仓量限制管理”章节,明确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客户实施日内开仓限制管理。
  差异化收费方面,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的征求意见稿均明确,程序化交易者单个账户当日在某一合约上撤单次数超过500次且成交撤单比低于10%的阈值,交易所按照“交易手续费×超额收费费率/成交撤单比”收取超额费用(成交撤单比=全天成交量/全天撤单量×100%),每个品种的超额收费费率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而中金所在差异化收费方面并未提出量化规定,仅明确交易所可按申报流量、报撤比例等因素,对客户交易采取差异化收费措施。
  有行业人士分析,《管理办法》及各家期交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高频交易的限制较大,与近期资本市场抑制过度投机的监管思路一脉相承,这将改变过去程序化交易过分追求速度的发展方向。
  或有期货公司向程序化交易服务方向发展
  “《管理办法》及各家期交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期货公司应当将程序化交易客户与非程序化交易客户的报盘通道(交易席位)隔离,对程序化交易配置专用交易席位,并设置单独的流量控制。”在首创期货副总经理黄晓看来,此举有利于实现对程序化交易风控的监管,将为今后程序化交易的合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对于期货业而言,这可能会推动一些期货公司向专业程序化交易服务方向发展。
  黄晓进一步解释,“对程序化交易配置专用交易席位”会增加期货公司的交易席位投入成本,程序化交易客户较少的期货公司甚至可能为此“亏钱”,而向专业程序化交易服务方向发展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打好软、硬件基础后,发挥规模优势,提高收入水平。
  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及各家期交所的实施细则出台后,会对市场的活跃度产生怎样的影响?周雷认为,下一步期货公司将会按照《管理办法》及各家期交所的征求意见稿核查梳理,“等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出台后,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走一遍流程,不符合要求的可能会停掉,短期可能会降低市场的活跃度,但有利于未来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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