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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中心将引入适当性管理

2015-6-30 10:15| 发布者: 莫名其妙| 查看: 549| 评论: 0|原作者: 阙燕梅|来自: 期货日报

摘要: 个人交易者资金门槛设为10万元人民币

  


  原油期货上市筹备工作再进一步。昨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下称能源中心)就第二批业务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能源中心将在我国商品期货领域首次引入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未来参与原油期货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将有明确的准入要求。
  根据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开户机构为单位交易者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时,单位交易者相关业务人员要具备期货基础知识,了解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单位交易者须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的境内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此外,单位交易者还要具有健全的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包括期货交易决策制度,期货交易下单、资金划拨、实物交割等业务管理制度,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对于个人交易者,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交易者须具备期货基础知识,了解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同时,个人交易者还要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的境内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且开户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或者已在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开户的,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或者境外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作为国际化的期货交易平台,能源中心将吸引来自全球的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期货保证金管理颇为重要。与国内3家商品期交所不同,能源中心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和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开展上述两类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标准不同,这样便于内外资银行根据各自实力、特色和定位,申请开展相关业务。
  “鉴于境外交易者的交易习惯和境外保证金业务的便利性,能源中心充分考虑外资银行申请作为指定存管银行的资质条件。对于境内的外资银行而言,如果其本身资产规模相对不大,但其母公司资产规模符合规定条件并满足其他相关条件,也可以申请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能源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能源中心将严格挑选内外资银行从事境内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确保安全、准确、及时地存管、划拨境内外交易者保证金。
  值得一提的是,在违规查处机制上,能源中心借鉴境外资本市场信用体系经验,创新设计了“不受市场欢迎的人”违规处理措施。在特定的情况下,能源中心可以宣布违规者为不受市场欢迎的人,并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能源中心上市品种合约交易。
  上述能源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第二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有助于加强潜在交易者、潜在银行机构与能源中心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做好市场参与主体入市前的准备工作,也有助于能源中心业务规则更切实反映市场主体实际需求、充分贴近市场运行情况、有效实现境内市场与全球市场的规则接轨,为稳步推出原油期货夯实制度基础。下一步,能源中心将结合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要求,适时就交易、结算、交割、风险控制管理等细则征求市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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