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上线的脚步越来越近。中国结算1月29日发布《关于做好股票期权业务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就相关注意事项予以明确。当天,中国结算还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结算费的通知》,决定在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交易的结算费。 根据通知,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设置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各人民币200万元),结算参与人需以自有资金缴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在业务开展初期,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担保金基础部分,具有中国结算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缴纳基础结算担保金的标准为人民币1000万元,不具有中国结算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缴纳基础结算担保金的标准为人民币500万元,结算参与人需按法人为单位以自有资金缴纳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变动部分暂不收取,具体收取时间另行通知。 结算参与人需通过获得中国结算股票期权结算银行资格的银行办理股票期权结算相关的资金划拨业务。目前获得股票期权结算银行资格的银行为工商银行(4.54, -0.02,-0.44%)、建设银行(5.86, -0.02, -0.34%)、农业银行(3.47, -0.03, -0.86%)、中国银行(4.41, 0.01, 0.23%)、交通银行(6.24, -0.08, -1.27%)、浦发银行(14.47, 0.05,0.35%)、招商银行(14.36, -0.01, -0.07%)、兴业银行(14.48, 0.04, 0.28%)和中信银行(6.97, -0.04, -0.57%)。 此外,通知明确,中国结算对ETF交易结算实施证券待交收制度,结算参与人需注意现货市场T+0资金预交收情况,避免因T+0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合约标的ETF被待交收,进而导致出现备兑证券锁定不足、认沽期权行权申报检查失败和行权交割可用证券不足等情况。 与此同时,中国结算还于1月29日发布《关于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结算费的通知》。股票期权试点初期,对上证50ETF期权合约进行卖出开仓的,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的相应结算费。 中国结算可以根据股票期权试点开展情况,恢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的相应结算费。 除上述规定事项外,对于股票期权合约和ETF期权合约交易的结算费、行权结算费和行权过户费,中国结算仍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相关规定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