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查看: 60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李焱谈金:如果你还在亏损,那该看别人怎么赚钱的

[复制链接]

新浪微博达人勋

358

广播

2

听众

1

好友

李焱(QQ:984854011),国际注册黄金外汇分析师(I

Rank: 6Rank: 6

积分
2285
QQ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3 18:59: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全天在线免费指导进/397691335/群,验【888】

  李|焱/一/对/一★指/导:984854011/验【888】

  人生像攀登一座山,而找寻出路,却是一种学习的过程,我们应当在这过程中,学习稳定、冷静,学习如何从慌乱中找到生机。

  对于新手来说,现货白银是否能赚到钱一直感到怀疑,那么在这里李焱谈金清楚明白的告诉大家,炒白银肯定可以赚到钱!至于怎么赚钱的方法有哪些,具体怎么做到的,还需要一些技巧!赚钱的人与亏钱的人的投资习惯最大的分别在哪里,以下有几点体会供大家参考,以了解自己的投资习惯究竟是站于赢家或是输家的位置。

  了解自己投资习惯:

  (1)赢家永远相信投资决策最重要的事情是要保本。输家只有以"赚大钱"为目标,结果往往连投入的本金也输光。(这个是很多散户亏损的根本原因,认为理财就能赚大钱。其实,理财市场是个很残酷的零和游戏,您赚了,别人就亏了,您亏了,别人自然就赚了,所以,心态平和,有个合适的目标,例如每年跑赢通胀,超过CPI,如果能到10%的收益,就很不错了,巴菲特每年的均盈利率也就22%不到,您自己一个人的实力,能超过他吗!!保持好心态,好理财好生活,您说呢......)李焱谈金QQ984854011,财富vip喊单群397691335群验证888或李焱。

  (2)赢家有规避风险的习惯。输家以为只有承受极高的风险才能赚大钱。

  (3)赢家只投资于他们懂得及熟悉的领域。输家并不认识赚钱的先决条件是要投资于自己懂得及熟悉的领域中。

  (4)赢家可以很轻松的对未能符合他们投资标准的项目说“不”。输家则没有自己的投资标准,却多方采纳别人的标准,并且无法对自己的贪婪说“不”。

  (5)赢家会耐心等待合符他们标准的投资机会出现;输家则认为任何时间都应该“在市场上”,离场便等于失败。(扩展阅读:不操作也是一种操作)李焱谈金QQ984854011,财富vip喊单群397691335群验证888或李焱。

  (6)赢家会及时止蚀但不会忙着止赢。输家则因担心已得的甜头小利转眼会化为乌有,因而急于获利回吐,因此往往会错失更大的利润,并永远不能做到“止损不止盈”。(扩展阅读:一个人和团队操作的区别)

  (7)赢家知道自己也会犯错,并会在发现错误时立即便纠正它们,所以绝少出现重大的亏损;输家则不肯放弃经已出错的投资仓位,心态上会有“打和离场”的毛病,结果便经常因此遭受巨大的损失。

  温馨提示:做单时注意设好止盈止损,避免重仓操作!心态第一,策略第二,技术第三!跟随趋势有钱赚,做对趋势轻松赚钱!套单需要帮助解套,亏损需要帮助翻本,做单需要稳健盈利,不懂行情需要分析指导,笔者李焱谈金一直强调团队合作永远比自己埋头苦干来的容易。选择一个好的分析师不如选择一个舍身为你着想的分析师。跟对一单只能赚一单,跟对一人就能获利一生。

  以上分析由金虎团队李焱创作出,只为投资者做出参考,由此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如有不同观点,欢迎指出;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有风险,风险控制需放在第一位!

  金虎专业团队---李焱祝大家:培养理财兴趣,学习理财知识,养成理财习惯,收获人生财富!

  各种黄金白银原油投资产品实战交流咨询李焱

  金虎团队李焱QQ:984854011验证888

  金虎体验群:397691335入群请验证888,否则一律不得入群。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分享到新浪微博
李焱(QQ:984854011),国际注册黄金外汇分析师(IPA),喊单群397691335,验证88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搜索 官方QQ群 每日签到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期货帮    

GMT+8, 2025-5-24 06:00 , Processed in 0.444000 second(s), 31 queries .

Powered by 期货帮!

© 2001-2015 Comsenz Inc. Templated By 期货日报新媒体中心

豫公网安备 41010702002003号 豫ICP备13022189号-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