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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煤期货交割细则修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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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n0527
时间:
2016-10-20 09:42
标题:
动力煤期货交割细则修改解读
交割基准品有关硫份的规定由原来的干燥基全硫≤1%改为≤0.6%。替代品则可以放宽到干燥基全硫≤1%。如果交割品0.6%<干燥基全硫≤1%时,以0.6%为基准,每高0.1(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个百分点,贴水4元/吨。
对于已经发货的动力煤,按照实际检验结果计算货款,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具体计算依据参加下表:
指标范围
计算方法
1%
<干燥基全硫≤
1.5%
依据实测发热量和干燥基全硫为
1%
时的计算值×
80%
1.5%
<干燥基全硫≤
2%
依据实测发热量和干燥基全硫为
1%
时的计算值×
50%
干燥基全硫>
2%
依据实测发热量和干燥基全硫为
1%
时的计算值×
20%
增加了基准品关于挥发分和灰分的说明。规定基准交割品以及替代品都要达到30%≤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2%,干燥基灰分≤30%。
对于已经发货的动力煤,如果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以及干燥基灰分指标超出范围的,依据实测发热量和实测干燥基全硫的计算值货款再减去20%。
关于通过收到基发热量计算货款的条款,去掉了4500-4800千卡/千克的计算,统一改成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5000×实测发热量×50%。
加入了新的有关交收方面的时效性规定:委托交易所结算的在全部货物交收完毕后,卖方一次性提交此次交割货物数量、质量、增值税发票流转及应划转货款等信息,买方应在当日内进行确认,若有异议,应在卖方提交信息之日起(含该日)三个交易日内提供有效证明。逾期未提交有效证明的,系统将按照卖方提交的信息自动确认。
买方运输工具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及时书面(加盖买方单位公章的传真件)通知卖方。
质检机构的选择权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动力煤车(船)板交割检验在装车(船)过程中进行,由买方选择、卖方委托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按照移动煤流采样法进行采样,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质检机构在采、制样结束后,样品分为四份,由买卖双方、质检机构三方签字确认后封存。
在买方使用船舶接货时增加了计重方式,明确了无法水尺计重的由指定质检机构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地磅或皮带秤计重。
关于交割时卖方未按规定时间将拟交割货物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备妥的条款增加了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指定港口提交装车(船)作业申请(含符合约定或规定的采样方式、计重方式等信息)的要求。
有关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规定由以前的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改为:客户直接联系、办理发票交收。双方会员负责调解、处理相关纠纷。
对于动力煤标准仓单注销时的提货人与厂库的沟通时限做了明确规定:提货人应至少提前 20 个日历日(相对于提货日期)与厂库沟通所提货物质量、重量情况。
动力煤此次的交割细则修改复合现行的贸易习惯,并且进一步明确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交割的公平性,加上前期对南方港口升贴水的撤销,对于买方来说更是打消了交割接货的顾虑,有助于动力煤期货市场的进一步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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